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照明场所的照明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照明的测量、道路、广场、室外场所的测量和建筑夜景照明的测量。
2规范性应用文本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煮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磡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5697 人类工效学照明术语
GB/T 5702 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J/T 119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 153 体育照明设计及检测方法
JGJ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JG 34 交流数字电压表检测方法
JJG 35 交流数字电流表检定规程
JJG 211 亮度计
JJG 245 光照度计
JJG 780 交流数字功率表规定规程
JJG 1032 光辐射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GB/T 5697,JGJ/T 119,JJG 1032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光)照度
E
表面上一点处的光照是入射在包含该店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 )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
3.2(光)亮度
L
由公式 定义的量,单位为坎德拉每平米(cd/m2)。
GB/T 5700-2008
式中
dφ——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播的光通量,单位为流明;
dA——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θ——光束截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单位为度(°);
dΩ——指定方向的立体角元,单位为球面度(sr)。
3.3
反射比
在入射光线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指定条件下,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4
色温(度)
当某一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色)的色品完全相同时,该完全辐射体(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3.5
相关色温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完全辐射体(黑体)轨迹上时,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色)的色品最接近时,该完全辐射体(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
3.6
(色刺激的)三刺激值
X、Y、Z和X10、Y10、Z10
在给定的三色系统中,与所考虑刺激达到色匹配所需要的三参比色刺激量。
注:在CIE1931标准色度系统中用符号X、Y、Z表示三刺激值;在CIE1964标准色度系统中用符号X10、Y10、Z10表示三刺激值。
3.7
色品
用CIE标准色度系统表示的颜色体质。
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
3.8
色品坐标
x、y、z
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
注:在CIE1931标准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X、Y、Z可计算出色品坐标x、y、z;在CIE1964标准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X10、Y10、Z10可计算出色品坐标x10、y10、z10。
3.9
显色指数
R0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
注: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数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表示。
3.10
CIE一般显色指数
Ra
光源对CIE规定的八种标准颜色样品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3.11
照明功率密度
LPD
单位面积上照明实际消耗的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3.12
照度均匀度
U1,U2
通常指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符号为U1;也用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为U2。
3.13
道路路面亮度
U0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比值。
3.14
道路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UL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3.15
交会区
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
注: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4一般要求
4.1 测量目的
以保障视觉工作要求和有利工作效率与安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确定维护和改善照明的措施为下列目的进行测量。
4.1.1 检测照明设施所产生的照明效果与各照明设计标准的复合情况(如GB 50034、CJJ 45、JGJ 153、JGJ 163等)
4.1.2 校验照明设施所产生的照明效果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4.1.3 进行各种照明设施的实际照明效果的比较。
4.1.4 测定照明随时间变化的情况。
4.2 测量条件
4.2.1 在现场进行照明测量时,现场的照明光源宜满足下列情况;
a)白炽灯和卤钨灯累计燃点时间在50h以上;
b)气体放电灯类光源累计燃点时间在100h以上。
4.2.2 在现场进行照明测量时,应在下列时间后进行:
a) 白炽灯和卤钨灯应燃点15min;
b)气体放电灯类光源应燃点40min。
4.2.3宜在额定电压下进行照明测量。在测量时,应检测电源电压;若实测电压偏差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应该对测量结果做相应的修正。
4.2.3室内照明测量应在没有天然光和其他非被测光源影像下进行。室外照明测量应在清洁和干燥的路面或场地上进行,不易在明月和侧脸场地有积水或积雪时进行。
4.2.5应排除杂散光射入光接收器,并应防止各类人员和物体对光接受起造成遮挡。
4.3 测量内容
4.3.1 室内照明测量内容应包括:
a)有关面上的照度;
b)各表面上的反射;
c)各表面和设备的亮度;
d)照明现场的色温、相关色温和显色指数;
e)照明的电气参数。
5 测量仪器
5.1(光)照度计
5.1.1照明的照度测量,应采用不低于一级的光照度计,对于道路和广场照明的照度测量,应采用分辨力≤0.1lx的光照度计。
5.1.2 照度测量用光照度计的计量性能应满足以下条件;
a) 相对示值误差绝对值:≤±4%;
b)V(λ)匹配误差绝对值:≤1.5%;
c)稳定度绝对值:≤1.5%;
d)换挡误差绝对值:≤±1.0%。
5.2.4 亮度计的检定应该符合JJG 211的规定。
5.3 光谱辐射计
5.3.1 光照现场测量色温、显色指数和色度参数检测仪器应采用光谱辐射计
5.3.2在照明现场测量色温、显色指数的光谱辐射计应满足以下条件:
a)波长范围为380nm~780nm,测光重复性应在1%以内;
b)波长示值绝对误差:≤±2.0nm;
c)光谱带宽:≤8nm;
d)光谱测量间隔:≤5nm;
e)对A光源的色品坐标测量误差:|△x|≤0.0015,|△y|≤0.0015。
5.4 功率计
5.4.1 电功率测量采用精度不低于1.5级的数字功率计,并应有谐波测量功能。
5.4.2 功率计的检定应符合JJG 780的规定。
5.5 电压表
5.5.1 电压测量应采用精度不等于1.5级电压仪表。
5.5.2 电压仪表检定应符合JJG 34的规定。
5.6 电流表
5.6.1 电流表测量应采用精度不低于1.5级电流仪表。
5.6.2 电流表检定应符合JJG 35的规定。